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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4号

薛宇导与梅江区四季汤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宇导,梅州市梅江区四季汤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梅中法执指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薛宇导,男,汉族,住所:梅州市梅江区沿江东路12号。

被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四季汤馆。住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沿江西路丽江花园C栋102—103号。 本院受理的薛宇导申请执行梅州市梅江区四季汤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四季汤馆住所在地在梅州市梅江区,从便于执行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梅区仲院案字(2016)10号仲裁调解书,关于被执行梅州市梅江区四季汤馆支付申请执行人薛宇导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执行一案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对上述指定执行情况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院(2016)粤14执10号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廖 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斯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