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系受害人之妻。申请执行人马树煜,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系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宫晓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补偿金154158.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宫晓磊及妻子吴立沙名下在银行存款15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