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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81-1号

张艳丽、马树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丽,马树煜,李德英,宫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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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系受害人之妻。申请执行人马树煜,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申请执行人李德英,女,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阳信县。系受害人之母。被执行人宫晓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补偿金154158.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宫晓磊及妻子吴立沙名下在银行存款15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