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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02-1号

王德霞与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霞,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02-1号

原告:王德霞,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霞诉被告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德霞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德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霞负担。

审 判 长  胡存祥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