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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8856号

陈忠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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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856号罪犯陈忠义,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1996)温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忠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7年3月11日以(1997)浙法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陈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2011年6月3日经本院以(2011)浙衢刑执字第3042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假释,与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忠义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