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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2781号

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与江锡康、刘玉棋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78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江锡康;刘玉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2781号

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忠,会长。

委托代理人:陈宏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锡康,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刘玉棋,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诉被告江锡康、刘玉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宏胜,被告刘玉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锡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诉称:两被告均是原告商会成员,2013年9月12日,被告江锡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由被告刘玉棋做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违约责任等,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将100万元连同被告刘玉棋向原告相借的100万元借款一起合计200万元转账至被告刘玉棋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迪奇童装经营部账户。2014年9月底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江锡康并未按时还清本息,被告刘玉棋亦没有履行连带担保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两被告出具多份承诺书,三方于2015年8月25日进行了结算,截止至2015年8月底,被告江锡康合计欠原告本息120.7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于2015年9月1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但是承诺期限届满日,两被告均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江锡康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及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止的欠款利息20万元,以上全部欠款合计120万元。2、判令被告江锡康以总欠款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借款利息2.3%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总欠款120万元还清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江锡康以总欠款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总欠款120万元还清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刘玉棋对被告江锡康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江锡康未答辩。 被告刘玉棋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江锡康确实收到了原告100万元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甲方、贷款人)与被告江锡康(乙方、借款人)、被告刘玉棋(丙方、担保人)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给乙方。此款定于2013年9月12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收款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借据。

二、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延续借款最长不得超过2014年9月底,否则按照第一页第四条款执行。

三、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额的2.3%/月,为人民币23000元/月,按月支付。

四、上述借款到期之日,乙方须一次性还清本息。乙方若未按期归还借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止按5%/月息计收利息。

六、为确保甲方如期收回乙方所借款项,丙方在此郑重承诺:1、对乙方所借甲方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付清本协议约定之应付款为止。3、保证范围包括欠款本金、利息及甲方实现其全部债权产生的费用”。被告江锡康、刘玉棋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2013年9月12日,原告将2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迪奇童装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迪奇童装经营部的经营者为被告刘玉棋。被告刘玉棋收到该款后将100万元支付给被告江锡康。借款到期后,被告江锡康未能还款,被告刘玉棋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两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5月4日分别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向原告还款。2015年8月25日,被告江锡康向原告出具《欠款结算单》载明:“本借款人江锡康,身份证号××,于2013年9月12日向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借款,共计借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整,欠利息20.7元。本借款的用途为用于扶持公司经营、家庭日常开支、偿还银行贷款等。在借款期限内,借款的利息为每月2.3%,借款利息每月月底前付清,否则利息记入本金一起计算复利。本借款人承诺将于2015年9月11日前还清以上所有借款及相应利息。若逾期偿还的,以总欠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被告江锡康、刘玉棋在《欠款结算单》上签名并按手印。被告江锡康已将2014年11月11日之前的利息付清。2015年5月21日,被告江锡康向原告支付30000元。被告江锡康未付余款,被告刘玉棋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诉讼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三方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承诺书、《欠款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与被告江锡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江锡康支付100万元的事实有转账凭证及被告刘玉棋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江锡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过高,不予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逾期还款利息为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5年5月21日,被告江锡康向原告支付30000元。该款应予以扣除。被告刘玉棋在《三方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为被告江锡康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玉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玉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锡康追偿。被告江锡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锡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出后扣除被告江锡康已向原告付款3万元。 二、被告刘玉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被告江锡康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福建龙岩商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江锡康、刘玉棋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锡康、刘玉棋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锡康、刘玉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敏

人民陪审员  元惠珍

人民陪审员  苏永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炫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