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7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毛金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独山子区卓汇文印社,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准南路14-7、8号。经营者:马成萍,女,汉族,系独山子区卓汇文印社经营者,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独山子区卓汇文印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独山子区卓汇文印社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西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