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159-1号申请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将被执行人孙某的案款42550元及执行费538元扣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21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