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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2159-1号

童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159-1号申请执行人童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童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将被执行人孙某的案款42550元及执行费538元扣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215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宇润

代理

审判员  张奕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