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35号原告杨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毛炳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