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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35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35号原告杨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毛炳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