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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38-2号

翁启连与曹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启连,曹招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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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38-2号原告翁启连,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曹招金,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启连与被告曹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翁启连的申请,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23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曹招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宁化曹坊营业所账号为62×××76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000元。2016年1月25日,原告翁启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曹招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宁化曹坊营业所账号为62×××76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翁启连以其与被告曹招金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招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宁化曹坊营业所账号为62×××76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辉耀

人民陪审员  张耀珠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佳佳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