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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17号

董秀春与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董秀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乐,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春与被告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春于2016年1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秀春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董利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