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孙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毕丙金,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凤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吴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吴县毕丙金与姚凤春、孙吴县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