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5号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诸暨市。
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上。
被告:江上,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江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