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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5号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江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江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5号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

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诸暨市。

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上。

被告:江上,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江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XX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