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被执行人黄小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8600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