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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9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与黄小茂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黄小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行。被执行人黄小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8600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