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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18号

上诉人艾霞与被上诉人河南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霞,河南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霞。委托代理人张培培、于新玲,河南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南、经一路东汇林大厦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孟凡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9号6号楼2层商5号。法定代表人孟祥智,总经理。

上诉人艾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载明的地址向被告邮寄相关法律手续,但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艾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0元,退回原告。

上诉人艾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二被上诉人的地址信息非常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金水区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两被告,身份具体明确。一审法院以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认定被告主体不明并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95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