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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三初字第58号

曹会坡与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会坡,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三初字第58号

原告:曹会坡。

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会坡与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会坡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会坡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会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44500元,由原告曹会坡负担。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代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