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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61号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61号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江学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焕南,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吴兆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价值93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价值9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自国用(2013)第110921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原告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雯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