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蓝吉东。被执行人罗永铭。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罗振蕃。申请执行人蓝吉东与被执行人罗永铭、XXX、罗振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罗永铭在中国建设银行合山市支行33×××64账号上的存款3135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至此,本案案件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桂勇
代理
审判员 覃桂茶
代理
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沙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