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463-2号
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1397-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童一村。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成科,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鼎邦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31021000117077)。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
法定代表人:陈高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鼎邦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财产保全费788元,合计诉讼费1648元,由原告宁波壬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戴桑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