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96号原告陈国成。被告吴马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成诉被告吴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成负担。
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
陈国成与吴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96号原告陈国成。被告吴马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成诉被告吴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成负担。
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