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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196号

陈国成与吴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成,吴马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196号原告陈国成。被告吴马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成诉被告吴马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成负担。

审判员 杨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