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3079-1号
原告:吉文彬。
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吉文彬与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姜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位于泰州市××区,依法应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80元,由被告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立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