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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039号

马某甲与张某、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3-0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39号

原告: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被告:张某。

被告:某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李某,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宗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