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70-1号原告李树(淑)俊。被告邢燕。被告马佃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淑)俊与被告邢燕、马佃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李清照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清照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