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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70-1号

李树(淑)俊与邢燕、马佃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树(淑)俊,邢燕,马佃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70-1号原告李树(淑)俊。被告邢燕。被告马佃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淑)俊与被告邢燕、马佃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李清照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清照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