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G105-107,组织机构代码72853288-6。
法定代表人:刘全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振华新村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0499978-0。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了(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81号民事裁定书对振华蓝泊湾5#101、103、502、602(含阁楼)、606(含阁楼)室、8#楼105、503室、10#楼402室、12#楼304室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执行人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振华蓝泊湾5#101、103、502、602(含阁楼)、606(含阁楼)室、8#楼105、503室、10#楼402室、12#楼304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