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721号
原告:范淑清,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汪伟,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包武,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董永剑,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清诉被告汪伟、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淑清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淑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范淑清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