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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刑初字第00898号

邸明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明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小刑初字第0089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邸明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岚县顺会乡会河村001049,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三百元;2014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明旺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明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邸明旺伙同郭亮海(已判刑)、赵山峰(已判刑)、田栓林(身份不详)、郭爱生(身份不详)、郭瑞(身份不详)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大昌汽修”门口,被告人邸明旺持改锥将被害人任某的三菱车左后玻璃打烂,盗取车内华伦天奴男士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3万余元,后该六人驾车逃跑,途中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郭亮海当场被抓获,其余五人乘坐出租车逃走,该六人将13万余元分赃。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举材料、指纹鉴定材料、前科劣迹材料、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邸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邸明旺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邸明旺伙同郭亮海(已判刑)、赵山峰(已判刑)、田栓林(身份不详)、郭爱生(身份不详)、郭瑞(身份不详)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大昌汽修”门口,被告人邸明旺持改锥将被害人任某的三菱车左后玻璃打破,盗取车内华伦天奴男士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3万余元,后该六人驾车逃跑,途中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郭亮海当场被抓获,其余五人乘坐出租车逃走,后该六人将13万余元分赃。现赃款未追回。另查明,2015年4月3日侦查机关接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转交的《检举揭发线索转递函》,该所在押人员检举被告人邸明旺涉嫌盗窃未被查处,后侦查机关对该案进行侦查并于2015年7月26日依法对其批准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执行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04年9月18日下午3点多,我和两位朋友开着白色三菱速跑车来到太榆路上的大昌汽贸,下车后见旁边便道上停着一辆土灰色捷达牌小轿车,车上有四五个人在抽烟说话。我们刚进大昌的大厅两分钟左右,就听见车锁遥控器在响,于是跑出去看,发现那辆捷达小轿车向南快速驶去,三菱车后门玻璃已被打碎,我放在车内的包被盗,包里有130000余元现金、驾驶证、工作证等,我们马上开车就追,追了有200米左右,只见那辆捷达小轿车与一辆墨绿色富康车相撞,当时车里只留下一人与富康车司机在说话,其余人不见了,于是我马上打了110。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邸明旺被抓获归案。3、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郭亮海、赵山峰因本案被刑事判决的情况。4、检举线索登记表、检举信、检举人讯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邸明旺被检举揭发及本案侦破的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郭亮海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曹兴堂)就是其同案犯邸明旺。6、辨认笔录证实,山西省岚县顺会乡会河村村委会主任李玉林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曹兴堂)就是该村村民邸明旺。7、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经对曹兴堂与邸明旺指纹比对,二者指纹一致。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邸明旺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的情况。9、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邸明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0、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大昌集团员工,2004年9月18日下午三点多,我在大昌南门的保安室坐着,看到北面来了一辆白色三菱吉普车停在门口,一辆香槟色捷达车停在那辆车后面。三菱车上下来三个人进了营业厅,这时从捷达车上下来四个人来到三菱车跟前,我看见有个人用拳头将三菱车的玻璃打碎,伸进手去拿了个包,然后四个人就开车走了,刚走了100米就和一辆绿色富康车相撞,这时车上下来四个人拦了一辆红色夏利车就走了,富康车的司机将捷达车的司机留住理论。三菱车的司机发现车玻璃被打碎后就一直追那辆捷达车,后来110就来了。11、同案犯郭亮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4年9月18日下午三点多,邸明旺打电话让我开上车去做点恶事并说给我200元钱,我去五一广场接上赵树峰、邸明旺、田栓林、郭爱生和郭瑞然后去了太榆路大昌汽修门口,我们停车有三四分钟,旁边就又停了一辆白色三菱吉普车,等三菱车上的人走了以后,赵树峰就趴到三菱车玻璃上往里面看了看,之后不知道他们说了句什么话,邸明旺就用改锥把三菱车左后玻璃打碎,田栓林伸进手去拿出个皮包,之后他们五个人一起上了我的车说快走,我就开上车往南走了有100多米远,与一辆富康车撞了,他们五个人就下了车坐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就走了。我下车和富康车的司机理论,那辆三菱车的司机就开上车追了过来,之后他们就报警了,后来我就被带回派出所。2005年11月份邸明旺找我时说包里有十万多块钱,后来他们几个人分别给了我三千元。12、同案犯赵山峰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4年9月18日下午三点多,我和老乡郭亮海、邸明旺、田栓林、郭爱生、郭瑞等人在太榆路大昌汽修门口,邸明旺用改锥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三菱吉普车左后玻璃砸碎,我们在旁边把风,从车里拿走一个包,里面大概有13万左右的现金,具体不清楚。我们得手后乘郭亮海的车往东跑,失主在后面追,跑了几百米和一辆车相撞,我们几个都跑了,郭亮海没跑。当天下午邸明旺给我们每人分了一万五千元,剩下的他拿了说是给郭亮海修车,还说以后不要再见面。我们中邸明旺是领导,定下手目标和分钱一般也由他来处理。2005年郭亮海从看守所出来后,邸明旺让我们每人给郭亮海三千元钱作为上次偷包的费用。13、被告人邸明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在平遥监狱服刑时使用的是曹兴堂,我从小叫邸明旺,2002年左右我认到一个叫曹完珍的男子名下当干儿子,曹完珍给我改了名字叫曹兴堂,对外邸明旺和曹兴堂的名字我都告诉过别人。14、户籍证明、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邸明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邸明旺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经查,从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邸明旺积极参与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该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邸明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邸明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原判羁押期间已折抵。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邸明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玉平

人民陪审员  孟利明

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