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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81号

乙小华与黄卫国、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乙小华,黄卫国,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1号

原告:乙小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黄卫国,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曹琴,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乙小华与被告黄卫国、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乙小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卫国、曹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xx号xx大院xx幢xx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乙小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卫国、曹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乙小华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xx号xx大院xx幢xx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 艳

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