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1号
原告:乙小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黄卫国,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曹琴,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乙小华与被告黄卫国、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乙小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卫国、曹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xx号xx大院xx幢xx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乙小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卫国、曹琴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乙小华名下的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xx号xx大院xx幢xx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 艳
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
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