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1003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海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刘小杰,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赵卫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耿小军,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刘小杰、赵卫成、耿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子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