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946号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奕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银。被告马娟娟,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15年物业费。
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银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