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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行审2号

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南湘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质量技术监局,湖南湘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审2号申请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祖元,男,1965年出生,汉族,该局稽查一中队队长。被申请人湖南湘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执行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局申请强制执行慈质监罚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俭

审 判 员  聂菁

代理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