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9077号罪犯何省,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金浦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何省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浙金刑一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省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