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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72号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河间市易兴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尹新迎,褚爱华,尹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信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易兴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法定代表人尹新迎。原审被告尹新迎,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褚爱华,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审被告尹建军,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间市。

上诉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上诉人并非《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缔约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受该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应依据信融公司与宝德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之约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信融公司向担保人宝德担保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应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管辖异议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法纠正,请求二审法院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主合同为《最高额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依法应依该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十六条第一项中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河北信融典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主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娅

代理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