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8-2号周同柱诉崔峰、山东田园置业投资发展总公司淄博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博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同柱于200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峰、山东田园置业投资发展总公司淄博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同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同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