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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博民执字第8-2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博民执字第8-2号周同柱诉崔峰、山东田园置业投资发展总公司淄博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博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同柱于2001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峰、山东田园置业投资发展总公司淄博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同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1)博民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同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