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财保2号申请人黄中博,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蒙余安,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封长真,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18号广西海事局办公大楼东面一层。法定代表人,徐为杰。
申请人黄中博与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444091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44409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彩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