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180号

原告王同峰、王玉彬与被告李国和、李顺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同峰,王玉彬,李国和,李顺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80号

原告:王同峰,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玉彬,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国和,男,汉族,农民。

被告:李顺照,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峰、王玉彬与被告李国和、李顺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峰、王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