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罗松凤。委托代理人陆伟峰。被告太仓市浮桥镇林源木材加工厂。负责人吴金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凤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林源木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松凤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松凤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
审判员 高 逸
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