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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2519号

齐家凯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家凯,张卫东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519号申请执行人齐家凯。委托代理人卢娴,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卫东。齐家凯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齐家凯借款230000元及利息28009元。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卫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家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位于涟水县中央城3号楼107室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档案,但未查到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卫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齐家凯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卫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位于涟水县中央城3号楼107室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档案,但未查到该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卫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齐家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