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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50号

上诉人赵久阳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久阳,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久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以下简称辽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景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晓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晓兰,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久阳与原审被告辽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裁定,赵久阳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久阳,被上诉人辽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晓勇、冯晓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审诉称:1997年,被告以威胁利诱及组织号召等手段被迫违背原告本人的意愿同意“提前退休”,被告在实施此行为时未向原告明确依据的法律依据,以及原告应知的利害关系和权利义务。在国家调整养老金时政府主管部门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原告与同岗同龄人有较大的收入差距。被告给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侵害原告劳动的权利。判令被告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原告造成因无法劳动的经济损失,被告给原告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一审辩称:辽化鞍山炼油厂在1997年为部分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在操作过程中,本人自愿、组织审批、社保审核符合政策,程序正规,原告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劳动权利的事实。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时,享受了相应优惠待遇,被告对其养老待遇同步跟进调整,并以加发补助金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不存在损害其权利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首先,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侵害原告劳动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被告虽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但原告在离开原生产岗位后,仍可以面向社会,重新寻找工作。原告主张的侵害劳动权利,应指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一事。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是被告根据国务院文件,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的改革系因国务院主导,并非被告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故由此引发的争议,系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践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涉及人员众多,政策面广泛,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其次,原告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盖有鞍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企业保险处的公章,即社会保险部门对原告的退休已经进行处理,而退休的审批权属于行政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赵久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交),退回原告。赵久阳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1、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10号文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8号文件,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违背宪法和劳动法的行为;2、铁西法院以被上诉人的改革系因国务院主导,并非被上诉人企业自行改制,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错误。故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上诉人造成因无法劳动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辽化公司二审答辩认为: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为其办理提前退休,而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系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此系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赵久阳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琼

审 判 员  张瑞虹

代理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