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1346号

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4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镇。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9日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图县支行的60233XXXXXXXXXXXX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二人均不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XXX村民委二组居住、生活,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李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