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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013-2号

高淑云与李元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淑云,李元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013-2号申请执行人高淑云,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李元一,男,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新雅小区。高淑云与李元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元一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高淑云欠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保全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元一的工资收入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