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民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军,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施正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斌,银川施正德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杞、郭艳,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施正德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3元,减半收取7991.5元,由上诉人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万荣
审判员马春茂
审判员马玉兰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世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