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50号
申请人:祝正华,务工。
申请人:巨龙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先进。
委托代理人:施伟生。
申请人:邵宝玲。委托���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祝正华、巨龙箱包有限公司、邵宝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项孟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祝正华与巨龙箱包有限公司、邵宝玲劳动工资纠纷,于2016年1月23日经义乌市上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巨龙箱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祝正华工资5890元(开户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义乌上溪支行,用户名:祝正华,账号:62×××92);
二、邵宝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项孟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成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