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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548号

关梅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梅,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48号

原告:关梅。

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娄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梅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梅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