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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929号

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曾用名苑某某),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昌图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昌图县。本院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XX中心小学退休教师,有工资收入,应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工资收入人民币4000元。冻结方式:每月冻结500元,自2015年12月起至2016年7月月止。本轮候查封为第一位次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