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6〕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邻居樊某因宅基纠纷发生打斗,过程中李某用手掌将樊某耳朵打伤。经法医鉴定,樊某左耳鼓膜穿孔6周后仍未见能自行愈合,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供述,被害人樊某陈述,证人周���、周庆祥等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无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净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