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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71号

申国华与株洲县联兴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国华,株洲县联兴采石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申国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株洲县联兴采石场,住所地株洲县。执行事务合伙人,梁修平。申请执行人申国华与被执行人株洲县联兴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玲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笃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