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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962号之一

梅冬雪与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梅冬雪,王科峰,温志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962号之一原告梅冬雪,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王科峰,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温志月,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冬雪与被告王科峰、温志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梅冬雪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临清站前支行账号为15×××45号存折内存款10万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梅冬雪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临清站前支行账号为15×××45号存折内存款10万元。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