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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921号

潘党超与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党超,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程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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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潘党超,男,汉族,1980年5月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香陈湾游乐园门口。法定代理人程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程明霞,女,汉族,约48岁,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潘党超诉二被告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程明霞经本院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漯河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明丽,以所办的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潘党超借款1000000元,使用期限一个月,并以周口市成功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车辆作抵押,被告程明霞作为担保人,并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潘党超催要,被告程明丽已偿还400000元,余下600000元经多次催要后,至今不予偿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本金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明丽、程明霞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原告潘党超和另案原告王磊一起去被告杨军家要钱时,被告杨军的妻子程明霞给原告潘党超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借条,今借潘党���现金24000元,(贰万肆仟圆整),程明霞,身份证:,信阳和谐家园2号楼。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款项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4000元属实,有被告程明霞向原告潘党超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原告主张被告杨军与���告程明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程明霞、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党超借款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程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开元

审判员  张卫平

审判员  何 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有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