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89号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吴登友,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天伦,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吉炳,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赵吉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