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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66号之一

刘美玲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美玲,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姚沟镇。

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镇。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8906941X。本院在执行刘美玲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6)无劳人仲第127号仲裁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50.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世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