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沈国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昂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沈国庆与被执行人昂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昂寅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昂寅给付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51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昂寅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昂寅的银行存款43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